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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合同在什么时候具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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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意向性合同里的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意向合同很少产生民事 纠纷,原因在于意向合同一般无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发生诉讼纠纷,较难查找适当的法律依据规范与处理。意向书作为约定订立合同的合同,在预约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或全部 内容,并附约在未来特定时间订立正式合同。既然意向书具备了合同的要件,包含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自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上面提到的几个意向书的特征分析,一份意向书中肯定包括像诚信协商 条款缔约程序性规定,还包括关于签订未来合同条款的说明和时间等备忘条款。较多的意向书的义务条款不是很具体和确定,当然义务的具体和确定本身也是不具体和确定的,因为《合同法》第14条所作的解释操作性不强,势必造成合同条款约定上的争议解释问题。合同法关于义务的具体和确定性理论,在实务领域一般可以理解为只要促 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原则上只要涉及义务人是谁?履行内容是啥?以及履行的先后顺序的,足可认定其效力。在实体性条款方面,意向书要有未来合同的内容,无论属于阶段性协商还是建设性的意见,只要体现当事人自愿接受约束的意思表达的,常见的表达如"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欠缺部分,另行补足"、"没有约定按照法定"等即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意向书的实际履行是签订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对实际履行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时,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一般不过分地干涉债务人的自由,常见的模式是法官听询当事人对预约中约定的内容的合理解释,采用自由心证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发挥合理的想象空间,确定可能存在的本约(正式合同)的内容,以此判断损失和赔偿。在签订意向性合同的时候最好是能够清楚相关的规定,里面的内容必须要看清楚、理解好,不理解就不要贸然的签订意向性合同。意向性合同和意向书是不同的,前者已经是一个生效的合同,而后者是在订立合同之前对于合同内容产生的一种协商性的文书,不具有合同效力,更多的是一方当事人促成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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