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知识产权原告所在地管辖双方约定可以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知识产权原告所在地管辖双方约定可以吗双方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1、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2、其他地方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3)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4)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5)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是脑力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在被知识产权局授权之后就是收到法律保护的,其他人在没有得到作者的同意进行使用就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双方是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了就起诉处理。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昌平区地处北京市郊区,有大量农村土地,政府在修建高铁过程中占有到一些农村土地。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会进行拆迁,对人员进行安置。为了更好的规范房屋拆迁活动,减少拆迁补偿纠纷,昌平区出具了相关政策。那么《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


·广州厂房征地补偿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如今有很多大规模的企业他们都有自家的厂房,整体业务上市实现了自给自销自售,遍布在广州市的各种类型的厂房也非常的多,但是过去因为在广州征地的时候就征收过有些企业的厂房。可平时对政府征地工作漠不关心的这些人可能就会觉得广州厂房征地补偿是有统一规定的,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一、广州厂...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农村地区的农民拥有的土地要多,不仅拥有宅基地还会拥有耕地林地的,因此每家每户都会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我国相关法规,对于合法用地的重要凭证,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那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农村土...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法共有人的含义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没有记录在案,这种人员要由家庭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


·土地补偿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
      土地补偿合同违约金怎么赔偿? 一、《土地补偿合同》违约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如果土地没有确权,农民还能继续耕种吗?
      如果土地没有确权,农民还能继续耕种吗? 1.承包地是否还是自己的?会被收回吗?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期间,所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承包到户的土地是确权的主力军,也就是必须要确的,前期是对没有纠纷的土地整体性确权,后期的收尾工作中将实现全面确权。 因此,目前你的土地没有确权暂...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


·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届满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届满后怎么办?我国的土地用途所多,但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则国有土地,二则集体土地。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年限没有做出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国有土地都是有使用年限的。对于商业用地来说,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后应该怎么办呢? 一、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已经被国家定义为国家级城市,郑州市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的良机,城市化进程的步伐进一步加大加快,目前来看郑州扩大发展的趋势明显,当然为了高水平发展的需要,就要实行征地,那么郑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本站我们为你详细解答。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个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个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实际上我国民众对所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是非常有限的,可是,现如今尤其是土地资源的浪费是显得比较严峻的。我们必须从上到下都能够正确的认识利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才是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接下来您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个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