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一、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是什么?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区别:

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试用期约定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除了以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认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5、购买社保缴纳的承担者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至少是“五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除了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外,对其他各项保险费,都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用工更灵活,成本更低。

7、劳动关系的排他性不同

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员工可以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是后一个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前一个劳动关系。

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并不违法,不过,国家要求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工资的结算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5天,而且,非全日制用工每周累计工作的时间也不超过24个小时。


·劳动仲裁单位不服上诉多久立案
      劳动仲裁单位不服上诉多久立案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是法院多少天受理的问题,看单位是否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等法院通知即可。也就是说单位应当先向仲裁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才能到法院起诉。一般法院经审查后确定立案审查时间是7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一)工伤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


·中介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工伤认定需要怎么办?
      在工伤认定时,因为相关程序相对繁琐,人们都倾向于找中介代为办理。可是,在办理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出现中介办理超过时间期限的情况。那么,中介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工伤认定需要怎么办?下文中将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说明。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几个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几个工程? 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几个工程? 一...


·关于赔偿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吗?
      关于赔偿劳动法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建筑工程基础可以分包吗
      建筑工程基础不可以分包。具体规定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一般在工程合同中, ?工程发包人在合同过程中会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但就目前情况而言,许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对于履约担保缺少一定的法律认识,但是履行担保金可以降低一定的风险。那么,关于工程合同履约担保金额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一、工程合...


·员工停薪留职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工伤,从而无法继续从事工作,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申请停薪留职的办理。除此之外,由于需要自谋职业等情况,但是又要求保留职位,则也可以进行停薪留职的申请。那么,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员工停薪留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将为您答疑解惑。 一、员工停薪留职协议有法...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


·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近年来许多大大小小的工程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工程建设纠纷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许多人都不知道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最有效的解决此类问题。今天的我们就来详细为您解答一下关于“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的问题。一、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1、和解 :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