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如何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界限。

两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和主观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广义上来说,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则要广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对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为。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罪,不要求必须有实害结果的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罪,只要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就构成该犯罪的既遂。

(三)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具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14周岁以上的人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犯罪分子被逮捕后能要求其赔偿损失吗
      可以。刑事案件中可以请求赔偿的只限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身体伤害而形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造成伤亡过程中抢救、医疗费用、死亡补偿费、伤残费、误工费等,由此可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明显的国家公权救济。也就是说,他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纠纷。当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


·行贿4万元量刑标准是多少?
      一、行贿4万元量刑标准是多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刑事简易庭会比较轻吗
      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刑事案件中申请回避的人有几种
      刑事案件中申请回避的人有几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


·刑事诉讼法律师辩护规定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律师辩护规定的权利有哪些?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2、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


·共同贪污犯罪的条件包括哪些
      共同贪污犯罪的条件包括哪些 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那么法律中规定的共同贪污犯罪的条件包括哪些?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同贪污...


·最新刑法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刑法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最新刑法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


·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如何对职务侵占罪进行处罚?
      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虽然是由《刑法》统一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却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作出更加详细的量刑规定。那么您知道浙江省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


·发现新罪如何撤销缓刑?
      发现新罪如何撤销缓刑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甚至实行数罪并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三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犯罪的构成与犯罪既遂是一样的吗?
      犯罪的构成与犯罪既遂是一样的吗?不是相同的概念。前者是抽象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论,后者是具体意义上犯罪形态论的组成部分。范畴不同,不能划等号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种学理上的探讨,是抽象概念。犯罪既遂则是一种事实判断。可以说,犯罪既遂是犯罪构成论的具体应用,而具体案件,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既...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刑事案件中,根据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具体分为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其中自诉案件一般是由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自诉案件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那么您知道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吗?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