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专利侵权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专利侵权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从所证明的问题看,专利侵权证据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权利证据

该类证据主要是用来证明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及专利权,包括: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等。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登记薄副本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其不仅载明了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而且记载了专利在授权之后权属状况的变动情况,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反映出来,因此专利登记薄副本比专利证书更好真实地反映专利的权属状况。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公告内容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公告的内容则是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当然这一证据在提供了上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仅仅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

6、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二)侵权证据

1、书证:(1)购物票据,即购买侵权产品是所给开局的发票或收据;(2)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文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为了更好地证明侵权产品的来源及侵权产品的特征,可申请公证机关对购买过程进行公证,由公证机关对此出具的公证书对侵权行为予以证明。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或者通过法院证据保全所获得的侵权产品。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最好由通过公证方式并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或者由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获得侵权产品。

(三)损失证据

现在司法实务中,提供损失证据的案件较少,客观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据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明损失:

1、财务审计报告: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可以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或者根据售出产品的数量及价格,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另外在赔偿请求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就成为经济损失的证据。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需要具备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在实践中,虽然具备上述手续,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此种情形下,是不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的鹅,因为该约定的许可使用费已不能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3、律师费票据:因侵权行为而聘请律师的费用应列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有关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律师费计入赔偿范围。


·著作权不可以转让的有哪些?
      著作权不可以转让的有哪些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


·中国专利法不授予的是哪些
      中国专利法不授予的是哪些 一、不得授予专利的情形包括几种 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以下8种: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比如制作吸毒工具等。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假冒专利罪新规定有哪些
      假冒专利罪是属于知识产权一类的犯罪,由于离我们生活较远,因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后,很多人依然对其并不了解,也不知道新的规定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做了详细介绍,帮助您了解假冒专利罪。 一、假冒专利罪最新规定有哪些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


·商标抢注违法吗,什么又是合法抢注
      商标抢注违法吗,什么又是合法抢注 一、商标抢注违法吗 在立法上,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


·目前企业商标侵权可以索赔多少?
      企业当中商标侵权是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但是损失的确定标准也是赔偿标准所需要的依据,在企业商标侵权案件当中很多都是根据实际的损失数额来确定赔偿标准,这一标准也是在我们的合理承受范围之内,关于企业商标侵权可以索赔多少这一问题,我们已经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 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实施的...


·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于作品有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还有一种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顾名思义就是指多人一起通力合作创造出来的作品,那么对于这样的作品,应该如何来确定其著作权归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合作作品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


·侵犯著作权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怎么处理?
      侵犯著作权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怎么处理?侵犯著作权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应当由法院对于基本的案情进行审理,了解基本案情之后,做出一定的判决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者不认定侵权行为,认定出现行为之后,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都是可以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条件如下所述:1、客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


·商标续展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商标续展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商标续展办理的时间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商标祖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办理途径 申请...


·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怎么判
       一、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怎么判 因抢注近似商标后对相关企业进行恶意投诉,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二、抢注商标目的作用 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


·商标宽展和续展有什么区别
      商标宽展和续展有什么区别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因此,商标宽展是指商标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商标续展,在...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为多少年?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为多少年?知识产权诉讼时效为并且三年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1、超过三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权利超过三年起诉的,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三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