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 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 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六条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在国家赔偿方面我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之后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在关于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中,主要是对法院受理条件、审理程序、法院判决时效、国家赔偿具体方式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在两个月内做出裁决。


·分居两年会不会自动离婚
      分居两年会不会自动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也就是说,离婚必须通过向民政局登记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进行。 (一)分居可以自动离婚吗?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夫妻的婚姻关系必须经过民政局登记领证才能缔结,同居不...


·新婚姻法个人财产分割死亡一方如何分配?
      很大一部分人在结婚之前都有个人的一些财产,是房子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资产,以前的民法典经过一段时间后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之后共同财产也是平均分配,民法典出台后,婚后财产不再是共同财产,但是民法典个人财产分割死亡一方如何分配呢?跟着我们一起读下面的内容吧。 一方死亡的,其财产...


·如果想要抚养权怎么办理?
       如果想要抚养权怎么办理? 法院起诉,理由是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提供证据 关于抚养权的法律条款《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2023法院对事实婚姻还保护吗?
      2020法院对事实婚姻还保护吗?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着重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的,需要补办结婚登记。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未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的,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犯罪。二、事实婚姻重婚罪的认定客...


·离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通常在夫妻离婚之后,需要按照之前协商好的内容或者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来履行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其中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就需要支付抚养费。那现实中要是遇到离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才好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婚姻法》...


·未婚抚养费怎么算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
      在未婚的情况就生子了的,此时肯定会被罚款,但孩子毕竟是无辜的,虽然此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合法权益也是受到了保护。因而要是其父母分手的话,则需要同时对其抚养问题做出处理,那么未婚抚养费怎么算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婚抚养费怎么算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


·重婚罪亲子鉴定可以作为依据吗?
      一、重婚罪亲子鉴定可以作为依据吗?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按照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即使无妻一方...


·国家规定的网络诈骗判刑几年
      国家规定的网络诈骗判刑几年 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改变,但是网络中的诈骗方式也是比较多的,为了规范网络中的秩序,保障网民的权利,国家出台了一些法规用来惩处网络中的诈骗行为。规定了一些处罚力度,诈骗的金额不同处罚的力度也不同,网络诈骗判刑几年? 一、网络诈骗 1、犯本罪的,...


·抚养费这个词我们都不陌生
      抚养费这个词我们都不陌生,但除了律师,真正接触到这个词的人并不多。用我们最通俗的话来说,抚养费就是在父母双方离婚后,不能对孩子尽扶养义务的一方要支付的费用。那么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今天我们就带您了解一下上海抚养费的规定。 上海抚养费最新规定是什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


·上门女婿离婚能够分到多少财产呢
      在这个思想越来越开放的社会,人们不再像以前保守封建,上门女婿已不足为奇,当他们和女方的感情不和时就涉及到离婚问题,这时上门女婿离婚能够分到多少财产就成了这类离婚案件的重点问题,有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上门女婿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和一般离婚案件相同吗?下面就和的我们一起去详细的了解。一、...


·监视居住国家赔偿
      监视居住国家赔偿 一、监视居住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 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