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监外执行能到市里工作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被监外执行能到市里工作吗

一、被监外执行能到市里工作吗?

监外执行的罪犯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以后就可以到市里工作,到外地打工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二、监外执行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正常情况下被监外执行的这些罪犯都是因为自身患病或者说已经怀孕,事实上等到这些情形消失以后还是要收监服刑的,如果刑事案件的性质比较恶劣,执行机关就有可能不同意罪犯到市里工作。


·2023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春节放假安排:农历除夕到正月初六,其中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300%加班报酬给劳动者,并且不能安排补休或者调休;正月初三到正月初六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加班报酬。二、加班了,...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算
      用人单位为了单位的经济效益,多多少少会安排劳动者加班,也就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算?本文就这个问题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算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公路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公路工程是涉及到大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工程,若投入市场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会危及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政府一般会采取招标的方式选取承包方,并制定公路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在工程验收后,还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评定。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总 则...


·未缴纳社保可以去工伤鉴定
      未缴纳社保可以去工伤鉴定吗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交保险的责任在单位,你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是否缴纳社保,与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实践中,就算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在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之后,仍...


·提前30天辞退还要补偿员工吗
      提前30天辞退还要补偿员工吗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辞退,可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要支付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劳动者的,要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


·工伤只要是骨折都能评十级吗
      不是只要是骨折都能评十级。具体规定是,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为十级伤残。伤残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


·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有哪些变更情形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是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但是劳动合同变更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在...


·整理到期续签员工的信息
      整理到期续签员工的信息 正常来说,人力资源部要定期梳理员工档案,及时统计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的名单。 统计名单是一个很简单的工作,如果想把这份工作做好,还可以更细致一些。整理名单的同时,可以收集员工一下信息:员工近一年的培训信息、考勤情况、奖惩情况,绩效情况。这些在跟部门经理沟...


·劳动合同分几种类型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几种类型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我国专门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文件,以此保护女职工的相关权益。那么,你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怎样的吗?我们为你做了整理,供你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