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合同的撤销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或者申请法院要求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别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别。主要是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请求撤销赠与。目的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一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受行为时,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而只能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3、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期限赠与合同区别: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现在您都清楚了吧,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指的是通过签订合同赠与一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受赠人必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与责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联系是什么?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时合同生效的前提。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


·合同违约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以及相关解决办法有哪些
      合同违约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以及相关解决办法有哪些一、合同违约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第三方机构或团体协助调解,调解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诉讼。 1、审核合同效力 (一)合同主体的审核 需要根据合同主体的情况确定是否主体有权签署合同,是否需要经有权主体审批后...


·在我国加盟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在我国加盟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现在生活中的加盟店是非常多的,本身加盟应该是一件互惠互利的事情,既扩大了品牌效应,又方便了双方的生产和经营。加盟店在成立的时候,需要和品牌所有者签订加盟合同,然后需要遵守合同的条款才可以。万一发生了什么矛盾的话,肯定对双方都是有影响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


·物业合同需要业委会委员全部签字吗?
      物业合同需要业委会委员全部签字吗? 一、物业合同需要业委会委员全部签字吗 物业合同并不需要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业委会可以委托代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的相关条例规定,抵押人在进行抵押时,为了保证双方利益,并且保证人的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可以约定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相关事项,这只是是对于抵押人和债权人双方设立合同的目的设定的。当然,双方还可以跟据实际情况另规定,那么,接下来我们...


·合同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


·什么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什么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一、什么是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给付义务,还...


·合同纠纷管辖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纠纷管辖权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到期怎么续签,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到期怎么续签,有哪些注意事项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实践性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实践性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一)实践性合同是什么 1、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的总结有哪些
      关于赠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的总结有哪些 赠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的总结有哪些 一、在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一)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捎赠人为了公益事业,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二)附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