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认定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认定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认定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2)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它与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后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3)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制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主要侵犯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可见,后罪涉及的客体范围更加广泛。目前意外事故的发生是比较频繁的,导致仅靠人工采集血液无法满足需求,为了使得血库充足,法律允许相关获得许可的单位从事制作血液制品作业。任何单位在没有获得制作血液的许可之前,不得实施制作工作,否则负责制作工作的负责人是有可能会受到刑罚的。



·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醉酒驾驶追尾后逃跑是属于什么罪名?
      醉酒驾驶追尾后逃跑是属于什么罪名? 一、醉酒驾驶追尾后逃跑是属于什么罪名? 1、属于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2、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


·拒执罪免于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广泛存在着民事主体,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已经诶司法机关判处刑罚、行政处罚,或者是民事处罚之后,不按照既定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的情形,针对于此种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拒执罪免于起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拒执罪免于起诉的条件: 1、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可以判刑吗?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可以判刑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关于民事的法律,因为民事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那么我就为您说一下关于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有关事情,说到这想必您都挺关心一件事,就是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可以判刑吗?那么我就为您说一说这个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


·限制减刑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一、限制减刑适用的对象有哪些?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对符合该情形的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


·民事诉讼证人拘传是否可行?
      民事诉讼证人拘传是否可行? 在民事案件中,为了保证案件正常审理,一般都需要证人到场作证。但在其他案件中,对于被告等犯罪嫌疑人,法律明确规定了嫌疑人出庭的义务,即为拘传。因此,人们常会问:民事诉讼证人拘传是否可行?下文将会仔细讲述。 什么是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行政处罚中的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中的数罪并罚适用条件是什么?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1、...


·绑架未遂者怎么判刑 绑架的手段有哪些
      绑架也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自然《刑法》中规定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但在绑架的过程中,也是有可能构成未遂,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就比对既遂犯的处罚要轻一些。那究竟绑架未遂者怎么判刑呢?可能很多人都想了解,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绑架未遂者怎么判刑 对于绑架罪的量刑要...


·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
      自诉案件一般是指那种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而与之相对的则就是公诉案件,往往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现实中,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如果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可以自诉吗 职务侵占罪是...


·拐卖儿童罪判几年,拐卖儿童罪怎么处罚
      在拐卖儿童犯罪当中,实际规定了七种具体的犯罪手段,就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而要是一旦认定拐卖儿童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话,理所当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那实践中一般对拐卖儿童罪判几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


·金融诈骗警察怎么认定犯罪金额
      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它包括了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犯罪。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其金额认定可以参照普通诈骗犯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