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员工个人挪用资金怎么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们经常在新闻节目中看到,有些单位员工鬼迷心窍,利用单位规章制度执行的不完善和自己手中的小权力,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那么个人挪用资金怎么办?法律对这方面有什么说明?下面您通过这篇文章对这一问题做一个简单了解。
一、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挪用资金罪应该怎么判?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挪用资金怎么办的相关资料,其中有三种行为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于挪用资金的判罚是从拘役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这里我们也给那些掌管公司财物的人员提个醒,莫起贪念,伸手必被抓。


·工伤鉴定结束拒不上班怎么处理?
      工伤鉴定结束拒不上班怎么处理? 如果没有疾病证明书请假,那么单位就通知员工来上班,员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来上班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该员工的。但是需要支付员工工伤待遇费用,不需要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绿化工程质保期规定是怎样的
      绿化工程质保期规定是怎样的?建筑工程的性质和用途不一样,那么工程质保期的规定年限肯定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国家对于普通商品房或者是商业用房的这些建筑工程的质保期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过生活当中有一部分公民对于国家绿化工程的质保金也存在疑惑。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绿化工程质保期规定是怎样...


·哪种情形下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哪种情形下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根据《劳动法 》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也是一样,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 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


·倒闭企业员工的补偿标准
      倒闭企业员工的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


·一、待岗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有赔偿金吗?
      一、待岗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有赔偿金吗?待岗并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待岗期间应当发放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情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待岗后,用人单位不能以待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


·劳动关系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劳动关系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应届学生,为了勤工俭学,为了挣一些零花钱或者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应届学生,为了勤工俭学,为了挣一些零花钱或者锻炼自己,会向公司进行应聘。那么如果公司招了实习生,实习生是否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实习生能签吗?我想还有很多人对此有疑惑,下面我们将为您讲解。 一、公司招聘实习生用签劳动合同吗 公司如果招的是个实习生(...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在次鉴定要多久
      对工伤进行鉴定是劳动者身体遭到损害时的正当措施,有助于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工伤鉴定结果并不总是符合我们对自己受损害程度的认知。那么如果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在次鉴定要多久呢?现在就有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在次鉴定要多久 对工伤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鉴定...


·在湖南工伤旧伤复发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质量是指产品适量,只有符合只要要求的产品才能安全食用、使用;所谓工程质量是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投入市场使用的工程一旦由于质量问题问题发生事故,则不仅会到来财务损失,也会对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但这些都是对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


·应得工资被克扣如何申诉
      应得工资被克扣如何申诉?1、员工首先应该与所在公司协商处理。凡是公司克扣员工工资的,克扣员工工资的公司应有说明克扣员工工资的正当理由,并且克扣行为应该有之所依据的相关的规章制度。至于这份规章制度,应该是已经经过事前公开公示过的,不然的话,公司就会被判定为属于无正当理由克扣员工工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