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说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您一定会有很多疑问吧。宅基地的继承和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呢。而且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下面,法律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以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根据其上述特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首先,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次,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遗产,法律上不可以继承。
二、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虽然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农户对其享有所有权,该房屋属于合法的个人财产,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继承并不能根据“地随房走” 的原则而当然的导致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三、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权如何行使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被继承,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灵活处理房屋继承权的行使与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冲突问题。
1、继承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该情况下也应以“户内户外”区别分析。第一,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同在一户,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则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若并未导致户的消灭,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此时,房屋的继承权依法行使。第二,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且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因继承了房屋而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毕竟,继承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会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的。但要注意,即使这样,宅基地使用权也并不是继承来的,而实际上是村集体批给继承人的。这样做既物尽其用,也合情合理。第三,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比如已经取得宅基地的。该情况下,仍应该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但目前尚无统一的处理方法。
2、继承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如果继承人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即使其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是这样,但问题又来了。没有土地支撑的房屋无异于空中楼阁,房屋继承人依继承取得了房屋,难道因为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法使用?当然不能无视该继承人的权益而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此时,也应当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
综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还是不少的,您只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有所了解,才能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以上的介绍,您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用卡诈骗报案管辖地怎么确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提高,信用卡也变成了我们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并且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那么,当我们遭到信用卡诈骗时该去哪里报案呢?信用卡诈骗报案管辖地怎么确定?下面就为您进行详细解答信用卡诈骗一般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可能对于老百姓来说,如果政府需要征收自己的土地的话,他们是比较害怕的,因为一旦自己的土地被征收,那么就意味着土地上的产值所带来的利益都会因此而消失,但是国家也会进行补偿安置。因此很多人想知道。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一、扬州市征地补偿安...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撤销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流程国有土地使用证撤销流程为:拟定收回方案;进行听证;报批;下达收回决定书;注销登记;进行补偿等。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


·村委会“强征”土地?他们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
      一、村委会“强征”土地?他们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  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我国对土地用途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


·土地使用年限30年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30年到期怎么办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的土地则是归集体所有的,您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有的人以为自己买了一套房子。对这个房子的使用年限就是永久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很多人并不知道土地使用年限30到期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


·最新江西省吉安市青州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吉安市青州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就将江西省吉安市青州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江西省吉安市青州区的土地共有三类...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土地有四类、五类土地二种: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乐平镇。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五类区片区片范围...


·拍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拍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拍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是指以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即被告就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遇到了特殊案件,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 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的一共有七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


·山西省征地补偿办法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山西省征地补偿办法的补偿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农村的土地在我国法律当中归纳的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农户所有的。一直以来,集体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和城镇土地就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几乎可以说是永久性的。除了宅基地外,农业用地和耕地,这些都还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