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累犯盗窃未遂怎样量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盗窃罪累犯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现行刑法内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法条设置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在司法鉴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是要处有期徒刑及处罚款金的,有的人认为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这类犯罪是根据犯罪者的行为来定夺的,这种严重的行为会危机社会的,一旦发现这种掩饰隐瞒犯罪情节,法律都会严惩,决不姑息,具体的你可以看下文。 一、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


·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
      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对公证...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它们又有实质性的区别。那么,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


·盗窃罪类型都包含哪些盗窃行为?
      您对小偷都有一种厌恶的情绪,都知道偷东西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不一定是犯罪的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称之为犯罪,这称之为盗窃罪,那么构成盗窃罪的要求又是什么,而盗窃罪类型都有哪些种类,我们给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盗窃罪类型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盗窃罪 根据刑...


·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私闯民宅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对于私闯民宅的行为,一般是认定为非法侵入他...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差异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差异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一种职务犯罪,二者的主体都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区分往往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如若不仔细进行区分,那么很容易出现定错罪的情况,究竟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呢?下...


·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缓刑如何执行
      缓刑、假释、减刑这些都是属于刑事处罚中的特殊制度,但这些对于罪犯来讲都是很有利的,不过要想被判缓刑、假释或者减刑的话,肯定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那其中要怎么样才能判缓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


·根据刑法规定疫情期间造谣判刑吗?
      根据刑法规定疫情期间造谣判刑吗?根据刑法规定疫情期间造谣判刑,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


·打人打到什么程度算刑事责任
      打人打到什么程度算刑事责任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


·经营型传销如何定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


·在我国未成年强奸未遂判刑吗
      在我国未成年强奸未遂判刑吗 在我国未成年强奸未遂判刑吗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