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失火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失火罪的司法解释我国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火罪的司法解释,但有一些相关法律条例可供您参考。《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关于失火罪的司法解释,但刑法还是规定了犯失火罪应该要受到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犯罪未遂犯罪数额是认定标准之一吗
      关于犯罪未遂犯罪数额是认定标准之一吗 一、关于犯罪未遂犯罪数额是认定标准之一吗? 犯罪数额不是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犯罪未遂的认定: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回避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


·决水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常常会发生一些村组的村民之间,在生产大忙季节或干旱的情况下,或者因水利纠纷,为争水灌溉,互不相让而发生水源纠纷,有的甚至为报复对方而擅自扒开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冲坏集体或者个人作物,造成一定损失。对此,不能一概都认定为犯罪。区...


·单位盗窃什么情况下成立盗窃罪
      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一般是自然人,并且还要是已满16周岁,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行。但现实中,我们却发现,有些时候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说是以单位意志进行的,此时单位盗窃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构成盗窃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盗窃什么情况下成立盗...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机关规定办理案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回避。而回避决定则会由相关负责人决定,这在我国刑诉法第...


·自诉刑事案件哪些类型?
      自诉刑事案件哪些类型? 一、自诉刑事案件哪些类型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如果残疾人犯罪怎么处理
      一、残疾人犯罪怎么处理(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有哪些?
      以前,用信件进行交流是人们之间保持联系的主要方式,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无故侵犯。在我国刑法中,特别有一个罪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其他犯罪一样,这种犯罪也有构成要件。那么,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构成侵...


·刑事案件中缓刑过后还用拘役吗
      刑事案件中缓刑过后还用拘役吗 一、刑事案件中缓刑过后还用拘役吗? 缓刑过后一般就不再执行拘役了,除非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法院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


·一、刑法中没驾驶证醉驾判多久?
      一、刑法中没驾驶证醉驾判多久? 没驾驶证醉驾一般会被判处1到6个月的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


·无证驾驶不再拘留吗?
      无证驾驶不再拘留吗? 一、无证驾驶不再拘留吗? 无证驾驶不再拘留,具体规定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