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物质利益,是指除金钱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古玩、家电房产等。这里的非物质利益,是指金钱、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招工指标、安排城市户口、调换优越工作、给予出国机会等。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向他人宣传腐朽生活方式,灌输 "性解放"、"卖淫光荣"等腐朽思想,或者允诺向他人提供毒品,等等。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的成立无关,引诱者允诺的内容有无实现,由谁实现,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将自己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车提供给他人作卖淫场所之用,是当前这方面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外的其他便利条件,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容留他人卖淫的一种表现开工,因而不能仅仅将本罪的容留狭窄地理解为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如何认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三)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卖淫这种行为是属于违反相关的法律道德的,当然了,如果有人介绍,那你将会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必须要受到道德谴责,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此定罪量刑。


·缓刑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新罪是否可以撤销缓刑?
      缓刑期满后发现考验期内新罪是否可以撤销缓刑?是可以撤销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缓刑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一起处罚,且不可再处以缓刑。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


·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哪些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碰到信用卡诈骗罪向谁立案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科技、网络等在高速发展,银行也随着发展得更加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册并使用信用卡。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信用卡诈骗也渐渐的出现。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向谁立案呢。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会进行讲解。一、碰到信用卡诈骗罪向谁立案?1、派出所没有权利执行。除非是法院授...


·刑事诉讼法回避对象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都需要进行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毒罪会被公开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毒罪会被公开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毒罪会被公开的,其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


·校园贷诈骗犯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社会从来都不需要只有学问但是办事却没有脑子的这种人的,在学生的教育问题上也不能只关注于当事人的学科成绩了,现在发现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在个人思想品德和心理等方面都非常不健康。有很多学生通过所谓的校园贷,可能自己欠款就达到了几万元,从中也给这些诈骗犯提供了可乘之机。那么,校园贷诈骗犯的...


·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有何区别?
      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虽然由于某些原因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犯罪,但是说明行为人在主观意识里已经有了实施犯罪的动机和想法。为此,我国对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也有严格规定和相关的惩处措施,那么,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有何区别?我们为您整理如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


·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其实往往也会伴随着一定的伤害行为,甚至有的时候会给被害人人身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如重伤、死亡。而从这点上来看,很就容易区分不清楚究竟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针对这一问题,本站我们总结了有关资料,就来为您界定一下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一、如何界定寻衅滋...


·哪些罪属于抽象危险犯2023
      哪些罪属于抽象危险犯2023 一、哪些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1、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从具体改为抽象危险犯)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叛逃罪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伪证罪 6、遗弃罪 7、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具体危险犯...


·刑法规定参与绑架罪从犯怎么判
      刑法规定参与绑架罪从犯怎么判 一、刑法规定参与绑架罪从犯怎么判? 绑架罪从犯会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是从犯,那么按...


·缓刑期间可以外出吗
      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同时适用了缓刑的话,则同时还会有一个缓刑的考验期,要是度过了缓刑考验期的,那么才是成功的缓刑。实践中,有的人的缓刑期间可能需要外出,如外出打工、学习等等。那么缓刑期间可以外出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缓刑期间可以外出吗 根据《刑法》第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