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客运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客运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如今很多人出行依然依靠的是公共交通工具,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可能需要与对方签订一份客运合同。生活中,因为客运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那此时遇到客运合同纠纷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客运合同纠纷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此种变更或解除被称为自愿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变更或解除,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 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2)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二、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旅客自带物品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客运合同纠纷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实践中既有可能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而导致解除或变更,也有可能是因为乘客的原因而要求解除或变更。而在履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也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使用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使用条件有哪些? 当今时代有许多的借贷不再是单一的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双务合同形成互负债务的关系。虽说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都有行使抗辩权的权力,但是权力的行使都是有条件的,如果无限制的行使抗辩权不仅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还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损。那么行...


·4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额是多少
      4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额是多少?您在企事业单位工作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但如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进行续签,在相对情况下来说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那么究竟4年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金额是多少呢?下面栏目我们为您在下文中解答。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


·1、签订合同时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一:张某家住北京海...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有效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有效?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


·中介未告知高评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吗?
      中介未告知高评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吗? 一、中介未告知高评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吗? 可以,中介未告知高评的情况下,属于中介没有遵守全同条款,应当承担违约金,如果中介的行为涉嫌欺诈,则可以撤销合同,要求他们双倍赔偿。可以找消费者协会解决,或者请求法律援助(免费的)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明确规定不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明确规定不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中国政府在制定相关的劳动合同法的时候,考虑到了一些可能会发生的特殊情况,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制定了很多保护条例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合同法》明确规定不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


·变更合同主体申请第三方协议怎么写
      变更合同主体申请第三方协议怎么写在法制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人们常常通过签订合同来达成协议。自然也就会有需要更改合同的情况出现,今天我们将带领您了解一下“变更合同主体申请第三方协议”怎么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对原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什么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什么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1、定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合同也是存在很多风险的,如果出现违约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法原有的履行义务就会产生纠纷,但是公司为了要生存,要发展,所以不可避免的与顾客,与合作伙伴之间都是需要签订合同,不安抗辩权就是来解决这种问题的,那么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