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一般侵权条款,一般侵权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什么是一般侵权条款,一般侵权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1、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传统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在刑法上,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关系重大,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问题。但在,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当然,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在民事制裁的适用中,一般以致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为前提。对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一般不适用民事制裁。



·委托贷款利率上下限是如何确定的?
      委托贷款利率上下限是如何确定的?一、委托贷款的概念 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的...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


·公司的债务法人要赔偿吗
      公司的债务法人要赔偿吗?公司的债务法人是需要赔偿的,因为法人就是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怎么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 生活中很多人都陷入讨债难的苦恼,一
      怎么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 生活中很多人都陷入讨债难的苦恼,一些债务人为了讨债使尽浑身解数,但仍然效果甚微。事实上,债权人在讨债无果时,可以选择请求支付令和起诉的方式。那么讨债时怎么申请支付令?如果债权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讨债的,此时又该怎么诉讼讨债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债权人要注意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因法律对于借款合同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过了时效借款合同则会失去法律效力。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一般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借款...


·清偿债务的途径有哪些
      清偿债务的途径有哪些 一、清偿债务的途径有哪些 债务清偿途径就是指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主要分两大类,即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特殊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判决。 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


·非法吸收存款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吸收存款辩护词怎么写?非法吸收存款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仔细审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全部案件材料,现结...


·合同无效后合同的违约条款还有些吗
      在我们的认知中,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东西,是双方共同达成的一种认知。那么所有双方经过彼此沟通商量约定好的条款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吗?未必,如果该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或者一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这时候这份合同就会失去法律效力,有时因为合同也会因为严重的误解而使它的效力处于待定的...


·债权人下发催收通知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权人下发催收通知诉讼时效中断吗?催收通知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


·罚金和罚款属于什么罚?
      罚款罚金属于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罚金是刑法附加刑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罚款行政处罚道手段,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1)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


·民事债务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民事债务纠纷的证据有哪些很明显,民事债务纠纷就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此时虽然解决方法有很多,但是大部分都是通过诉讼来处理的。此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那么民事债务纠纷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民事债务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一)债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