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间接故意杀人罪未遂吗?故意杀人既遂与未遂怎么区分?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故意杀人罪是刑事重罪,故意杀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况与状态是不同的,直接故意有故意杀人未遂,那么有间接故意杀人未遂吗?下面小为您解答。

一、有间接故意杀人未遂吗

间接故意杀人是没有未遂的,因为:

故意杀人犯罪的故意内容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不同的。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犯罪行为必然会造成危害 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在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这一情形,若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构 成犯罪未遂。

2、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即对结果听之任之,发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态 度,也就是说间接故意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这两种犯罪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意志之中。

3、对于间接故意,若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很难证实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也就难以成立间接故意杀人,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成立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会成立间接故意杀人,故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二、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 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 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 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三、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对于刑法中情节轻重的区分: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 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 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主要是看行为结果,而故意杀人罪未遂只有直接的故意没有间接的故意,没有危害结果就无所谓间接故意杀人罪,有了才是此罪。以上是我们为您分析的有关故意杀人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致电网在线律师。


·辽宁省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辽宁省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辽宁省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不同的犯罪,具体的行为方式都不一样。并且针对同一个犯罪,也会有多种行为方式。具体说到受贿罪,您知道法律中规定的受贿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些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挪用资金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转化犯存在过失犯罪吗?
      对于转化犯存在过失犯罪吗?对于转化犯存在过失犯罪,在转化犯的轻罪转化重罪的过程中,是可能存在过失犯罪的。转化犯是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


·集资诈骗罪300万应该如何进行量刑?
      对于诈骗分子来说,在进行使用诈骗的方式骗取钱财的时候,一般是利用人们贪图高额的利息以及利润等心理来进行诈骗,而集资诈骗就是常见的一种诈骗的方式。那么,对于集资诈骗罪300万应该如何进行量刑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条款的知识的介绍。 一、集资诈骗罪300万如何量刑? ...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意思是怎样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意思是怎样的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


·江苏诈骗罪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
      江苏诈骗罪量刑最新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事案件自诉需要什么资料
      刑事案件自诉需要什么资料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提交以下材料: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注...


·刑事回避条件具体都有哪些
      刑事回避条件包括什么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


·刑事拘留探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拘留探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拘留其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非法集资作为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一类案件,对我国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市场稳定都起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多以高分红、高回报等诱饵作为行骗的理由。那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