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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过分的商业吹嘘以及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和公益设施进行的虚假宣传,如果未订入合同中,不应构成合同内容,但不等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因此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等规定,由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所谓“过分的商业吹嘘”,是指有明显的、故意的夸大其词,作不真实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对于一般性的宣传,比如在广告中声称的“理想居所”“置业首选旺地”“升值潜力不可限量”等,因无明确具体的质量指标,容易为消费者辨别,属于正常的商业吹嘘,不构成广告许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2000年版合同示范本,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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