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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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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合同中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不仅要把合同当事人都写入合同中,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作准确、清楚的表达。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3.数量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质量

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特定的衡量方法。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为代价支付的货币。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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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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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承诺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由于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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