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情况能判缓刑 缓刑如何执行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法官对刑事案件作出最后判决的时候,此时有机被判缓刑,那可以暂时的不用执行所判的主刑,当然最终是否执行还要看在缓刑期间的具体表现才行。那对于罪犯来讲,究竟什么情况能判缓刑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的疑惑。

一、什么情况能判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缓刑在法理上不存在“争取”的说法,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情况以上述适用条件来决定,但如果是存在可缓可不缓的临近点,有些工作就需要做了。
二、缓刑如何执行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此外,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罪犯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自然也就没有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是不能使用缓刑的。



·非法集资跑路判刑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通过不合法的手段筹集他人的自尽从事生产经营。非法集资行为的受害人人数一般都很多,所造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非法集资犯罪也是我国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2017非法集资跑路的判刑标准。 一、非法集资判刑标...


·新罪与漏罪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发现新罪与漏罪处理方式是什么? 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 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


·公务员涉嫌故意伤害罪开除公职吗
      公务员涉嫌故意伤害罪开除公职吗 一、公务员涉嫌故意伤害罪开除公职吗? 公务员涉嫌故意伤害罪会被开除公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


·中国刑法最高判刑年限是多长
      刑法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立法目的。虽然刑法在进行不断的调整,关于刑法最高判刑年限也是一直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进行不断地调整,无论是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中国刑法最高判刑年限问题,希望可以对您了解我国的刑罚年限有一定的帮助。一、中国刑法最高判刑年限《刑法》第...


·对玩忽职守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对玩忽职守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一、对玩忽职守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属于刑事诉讼,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


·判处拘役和管制执行哪一个?
      判处拘役和管制执行哪一个?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


·拒绝履行裁判文书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欠款不还的人,债权人百般催收无效的,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比如诉讼等。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的,如果其还是拒绝执行判决文书。当事人可以向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那么,拒绝履行裁判文书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一、拒绝履行裁判文书...


·刑事诉讼法程序性错误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还有民事诉讼法,最后还有一个是行政诉讼法,这三部法律其实主要讲的就是在法庭上,各个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有行政案件是怎么样起诉,受理,审判最后判决的过程,主要是讲这个过程的程序是如何的。那如果刑事诉讼法程序性错误怎么办呢? 一、刑事诉讼法程序性错误怎么办...


·刑事自诉案件都包括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都包括什么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


·私闯民宅言语辱骂他人是犯罪行为吗?
      私闯民宅言语辱骂他人是犯罪行为吗? 一、私闯民宅言语辱骂他人是犯罪行为吗? 私闯民宅言语辱骂他人并非一定就是犯罪行为,私闯民宅语言骂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能作为证据吗?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能作为证据吗 一、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能作为证据吗? 辨认笔录能作为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