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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 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 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费用和风险,办理货物的 出口清关手续。C.I.F是国 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有人称此术语为 “到岸价格”,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 的港坐等提货,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 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

       《INCOTERMS 1990》中, 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一个事实问题。 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即是低廉的运费。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 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保险条 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PICC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FPA)。至 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须通知卖方,并自负费用。

      

       如何预防C.I.F欺诈?

       首先,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否则,合同一订立,买方 基本是领了死签。

       其次,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 船舶。

       第三,在采用C.I.F价格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 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 意义上的C.I.F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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