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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 18168563608 |
释放衔接阶段,看守所应当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在离开监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办理安置帮教报到登记手续。对身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三无人员”等重点安置帮教对象,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应当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安置帮教机构派人将其接回。对于一般帮教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联系村(社区)工作人员、帮扶对象亲属按期到监所将其接回。教育帮扶阶段,由司法所与村(社区)及刑满释放人员家庭核实其基本信息,并制定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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