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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拉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点

    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1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话。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呢?只要存在1年合同到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情形,都属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显然这样理解不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这里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同样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用工满一年”,并不是劳动者进单位工作满1年。因为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因此,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1个月的宽限期。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1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1年未续订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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