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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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