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性质 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举证证明与公司财产的分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却并未提出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追偿权问题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与债务加入制度类似的制度还有债务转移、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加入人与债务转移...
·买卖房屋尚未过户即被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对原告...
·什么是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
·抵账方式进行的房产交易,是否可以认定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 1、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给付房屋全部购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什么是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2.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借...
·利息和律师费是否冲突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
www.cz64.net Copyright ©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