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尚未过户即被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
·抵账方式进行的房产交易,是否可以认定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 1、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给付房屋全部购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2.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借...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的举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找全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
·共同借款人如何划分责任? 对债权人来说,共同借款人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
·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另行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
·利息和律师费是否冲突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
·债的概念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系...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 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权人不能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的,也无权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1条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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