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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无法补足剩余价款的,法院是否应当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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