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律师
合作社股东转让交地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合作社股东转让交地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合作社股东转让交地税的流程是怎样的?
      
      合作社股东转让交地税需要遵守纳税申报→整理材料→纳税的流程,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三、税费处理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股东变更时也会伴随着股权的变更,此时转让方在完成转让的工作之后,也是需要到当地的税务局,或者是当地指定的银行办理纳税的。转让主体的不同,可能会导致需要缴纳的税种不同,所以在纳税之前,一定要了解自己需要缴纳的税种。
      
      

www.cz64.net
Copyright ©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