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律师
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www.cz64.net
Copyright ©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