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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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